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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条规“每周一学”(139)

发布时间:2023-10-21 09:00:00       点击率:

       学习宣传纪律条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学思践悟中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对每一位国企干职员工来说十分重要。为了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从2020年3月份起,集团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每周一学”,每周推送纪律条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集团相关制度条款,通过学习,让大家进一步懂法纪、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本月开设警示教育专栏,推送国企腐败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检身修己、引以为鉴,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筑牢自身“免疫屏障”。
技术骨干缘何沦为国企蛀虫
       “原以为自己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公务员,处于组织监管的‘空白地带’,我才将‘黑手’伸向国有资产,犯下不可弥补的过错。”日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监委对纪春庆违法案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经查,纪春庆身为山东烟台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科技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所供职公司同类业务,涉嫌获取非法利益200余万元,此外还将200余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
       贪心代替初心,走上歧途
       2001年,纪春庆开始从事信息化工程相关业务,非科班出身的他,在信息化领域摸爬滚打数年,靠着勤恳好学和一股子倔劲,在行业内做得风生水起。
       宏安科技公司于2007年成立,主要承揽烟台市福山区公安分局的信息化工程,2014年成为福山区公安分局所属全资企业。正是这一年,纪春庆被任命为宏安科技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在其带领下,几年之间,公司的营业额从原来的几十万一跃升到数千万。
       在公安分局领导眼中,纪春庆业务能力突出,工程交给他,质量好,价格低;在宏安科技公司员工眼里,他工作认真,是带领公司驶入快车道的领头羊;在朋友眼中,他无任何不良嗜好,是顾家爱子的模范丈夫……就是这样一位“上进”的国企负责人,却在短短4年时间,蜕变成国企蛀虫。
       从2014年年底开始,一切在悄然改变。表面上,宏安科技公司照常建设相关工程——无线管控项目、信息采集工作站系统、电话会议室等项目,均由纪春庆安排宏安科技公司项目经理姜某带领公司安装工人完成。但上述项目收益却没有一笔打入宏安科技公司账户。
       宏安科技公司干了活,却没收到钱,操作的幕后黑手正是纪春庆。福山区监委调查发现,上述项目收益分别打到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佰尚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宇扬和佰尚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2014年6月和2016年11月,是纪春庆以妻子或朋友名义成立的“影子公司”。两家公司均无办公地点,无工作人员,却经营着与宏安科技公司同类的业务。
       影子公司只需垫资购买设备,实际施工和维护均由宏安科技公司完成。几近“空手套白狼”的操作,让尝到甜头的纪春庆一发不可收拾。2014年至案发的4年多时间里,纪春庆通过围标、串标、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先后承揽福山区公安分局、莱山区公安分局等部门16个工程项目,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15年,宏安科技公司承揽福山区“天网”三期项目以及配套的视频监控系统取电工程。由于首次提报预算时出现工作疏忽,取电工程款为后期追加预算。在宏安科技公司内部,除了纪春庆外,无人知晓此笔追加预算。被金钱迷住了双眼的纪春庆又一次看到了“发财”的机会。
       纪春庆照旧安排宏安科技公司负责“天网”三期项目和配套取电工程的实际施工,私下将配套取电工程的成本分摊到“天网”三期项目中,近200万元的取电工程款被“节约”了下来。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施工方必须是有资质的建筑单位,纪春庆借用朋友张某所在烟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事成之后,纪春庆按照约定支付张某13万元管理费,剩下近200万元工程款全部收入自己囊中。
       价值观扭曲、监管缺位,终酿苦果
       纪春庆身为国有企业经理,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却监守自盗,说到底还是理想信念的总开关出了问题。
       公司业绩提升之后,纪春庆开始滋生骄傲自满情绪,感觉自己是公司的功臣,理应多得点钱,虽然公司开出的年薪并不低,却满足不了他对金钱的欲望。“小时候家里穷,生怕别人看不起我。”贫寒出身导致纪春庆内心缺乏安全感。一方面,他努力工作,靠职位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来建立自信,另一方面,他大肆敛财,靠着银行卡上翻滚增加的数字来填补缺失的安全感。
       监管的漏洞导致纪春庆在贪腐歧路上越走越远。“在公司,我是一把手,我说了算。宏安科技公司一向承揽福山区公安分局的工程,我安排他们施工,也没人起疑心。”公司内部没人敢管,敢管的主管部门又重业务轻管理,将业务能力当做免死金牌,对于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建立必要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也未能有效关注企业政治生态和廉洁建设,使得手握人财物大权的纪春庆有了可乘之机,一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在纪春庆看来,他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对他的监管处于空白地带,虽然知道自己“拿了不该拿的东西”,但是对于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犯了什么法、会受到什么惩罚却并不清楚。无知纵容了纪春庆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的后果,便是含泪咽下法律惩处的苦果。
       2019年9月,烟台市委巡察组在对福山区进行巡察期间,发现纪春庆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相关问题。
       2020年6月,福山区监委依法对纪春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8月,福山区监委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要求其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同时,福山区加大同级同类干部的警示教育,做好违法案例的“后半篇文章”,在全区组织开展廉政宣讲进企业活动,对党员和国企领导人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最终,纪春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到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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